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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厦府〔2005〕146号 2005年6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1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第三条 公文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不误事、不误时、不泄密。
  第四条 公文处理实行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并用,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办公自动化,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实行网上办文。市直行政机关之间行文原则上采用电子公文从党政机关公文专网传送,涉密电子公文从机要专网传送。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切实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为本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内设机构无办公室的市直行政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相关处室主管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具体负责公文收发、管理、归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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