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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05年6月25日)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人才发展资金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急需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人才集聚环境,根据《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发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发展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国内外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第三条 人才发展资金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对来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下列高层次优秀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进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的人员;
  3.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
  (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科研项目启动补贴。
  (三)在连院士、双聘院士津贴。
  (四)资助有关单位选派优秀人才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理论和业务培训、实践锻炼及学术交流等。
  (五)奖励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六)奖励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人才工作重大应用性、基础性和前瞻性课题研究需要支出的费用。
  (八)我市统一组织的引进、招聘高层次人才工作需要支出的费用。
  (九)经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与人才工作相关的其他需要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 根据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计划,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发展资金的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 人才发展资金按下列程序申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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