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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武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武政办〔2005〕86号 2005年6月27日)


  为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拟订。
  (三)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四)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地质灾害发生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五)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级分部门负责和依靠科学、因地制宜的原则。
  (六)各级政府应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调查、抢险救助以及勘查治理等方面的经费补助。
  二、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按照因灾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或者临灾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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