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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无固定收入退离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无固定收入退离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京财预(2000)1212号 2000年7月31日)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贯彻“北京市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0〕12号)和《北京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加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城改办字〔2000〕2号),无固定收入的退离居委会干部定期生活补贴标准应随着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提高。按市政府决定,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73元提高到280元。我市无固定收入的退离居委会干部定期生活补贴从7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即每人每月增加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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