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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以及诉讼费用的来源收取等,应作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六)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公章管理制度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日常维修费用结算以外需使用公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业主委员会档案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下列档案资料,并指定专人保管: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登记的材料;
  4.业主、使用人情况目录、清册;
  5.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8.维修基金收支情况清册;
  9.其他有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形成的档案资料每年应当编号造册。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和移交
  物业档案资料属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和保管物业管理档案。自业主委员会成立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解除之日起十日内,房屋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聘任的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交接手续:
  1.各类物业设施的验收、接管档案(图、卡、册);
  2.与供水、供电、供气、环卫、有线电视等单位订立的协议书、合同等资料;
  3.物业分户产权清册、租赁清册、业主使用人情况表;
  4.共用设备、公共设施设置清单、图纸以及运行、保养、改造、维修记录和凭证;
  5.维修基金以幢为单位的分户清册或资料;
  6.财务收支帐册;
  7.其他物业档案资料。
  自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九)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变更、终止
  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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