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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建立换届选举筹备组、不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由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和筹备组开展工作,做好换届选举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登记、变更登记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在换届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换届登记手续:
  1.业主委员会换届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
  3.换届选举筹备组成员名单;
  4.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5.业主委员会章程。
  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原核准登记的文件资料、变更登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向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业主委员会名称;
  2.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
  3.业主委员会所辖区域范围;
  4.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5.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除本条第二款第(5)项情况以外,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文件,到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业主委员会注销登记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分立、合并的;
  2.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全部被拆迁或灭失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业主委员会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做好全体业主共有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等清算工作,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书和清算报告书。房地产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业主委员会登记证书、印章。
  (四)业主委员会换届、注销后的工作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前,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在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前,原业主委员会除不得新订、变更和续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外,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任期内所形成的档案资料以及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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