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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
(沪房地资物(2000)167号 2000年8月3日)


  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提高业主自治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就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运作等作如下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组建
  (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的建立和工作
  凡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出售单位将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材料后的45日内,应当组织成立由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出售单位、居委会和业主代表组成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并做好下列工作:
  1.协商确定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时间、地点和内容。
  2.确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协商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和代理的规定,并组织推选和审定业主代表资格。产生的业主代表应当张榜公布。
  3.协商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并按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草案,并在大会召开前七天发给参加会议的成员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5.做好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会务准备工作。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组成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居住和非居住房屋的业主组成。参加大会的业主身份认定,以产权证登记的人员为准;已订立售房合同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可以视为业主。产权证登记的业主或订立售房合同的购房人超过一人的,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成员由全体业主小组成员组成,业主小组成员人数超过一百人的,由业主小组推选业主小组成员代表组成。
  公房业主和开发商业主按据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产生业主代表大会成员数,但最多不得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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