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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农业户口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应办理回农村安置的手续。各国营企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农业户口在城镇办理入伍手续的,不予安置,应恢复农业户口。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址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部门审批后方可安置。
  (三)对入伍后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渔民等家庭就地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报经市安置部门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置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原征地单位和劳务市场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四)转业士官的安置,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春季军队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0〕18号)规定执行。
  (五)要继续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的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加强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和特长。
  四、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军队改革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通力合作,互相配合,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做为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今年我市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十分繁重,安置人数与市场需求形成尖锐矛盾,安置难度加大。为有效地保证落实安置任务,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工作指导,适时进行督查。同时,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大力宣传安置工作的先进典型,对违反安置政策的单位要予以曝光批评。为减轻安置压力,做到合理安置,要继续严格控制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征兵比例,对没有安置登记表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安置政策,廉洁工作。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当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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