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0)55号 2000年8月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9号)精神,现将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对退役士兵进行继续保持和发扬军队光荣传统和作风、积极投身地方经济建设的教育。要在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中,因地制宜地宣传形势、法律和安置政策,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做到识大体、顾大局,遵纪守法。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深化改革的方针和政策,树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服从组织分配,愉快地到安置的岗位工作。
二、非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
(一)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统一安置。入伍前在职的,要复工复职。
(二)对自谋职业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鼓励。凡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安置部门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负责安置。
为支持和鼓励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提供就业服务,使自谋职业人员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参加竞争就业。本人档案移交到职业介绍机构后,应按规定由本人交纳一定的费用,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负责续接工龄和社会保险关系,并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通过多种渠道提供就业机会。
(三)对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要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并结合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等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分配计划,并于近期下达,再由各级安置部门抓紧组织实施。
(四)五县仍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并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凡本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国有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县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同时,在五县内,开展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当年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可以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体现承担的义务,经报请政府安置部门同意,每少接一名退役士兵,要向安置部门缴纳3至5万元有偿转移金,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安置费和超额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奖励资金。各县要对有偿转移金单列帐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有偿转移金的使用要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促使此项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安置工作要实行政务公开,继续试行退役士兵部队表现加文化考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安置方式,以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