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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技工学校调整的意见

  (三)确立重点校、特色专业校共同发展、各有侧重的办学模式。要发挥市级、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的骨干作用,每个重点校要办好3~4个拳头专业;注意保留那些办学规模不大,但专业特色突出的技工学校。非重点学校,要以设置特色专业为主。重点校和特色校要相互沟通、优势互补。
  (四)技工学校是我市培养初、中、高级及技师、高级技师与技术技能人才的综合基地,要根据各校及行业的不同,分别承担不同的培训任务。市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必须把培养高级工做为学校“重心上移,提高层次”的主要内容,抓紧落实。具有和达到一定高级工培训规模、质量的高级技工学校可以确定为技师培训基地;具备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可以努力创建职业培训学院,承担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任务。
  (五)在学校调整中,鼓励探索办学机制的改革。从企业分离出来的学校,可实行无主管单位独立办学的形式,有的可试行民办公助、国有民营的形式;支持一所学校或多所学校联合实行以资产为纽带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办学。鼓励社会、团体、个人举办多种经济成分的技工学校。
  五、有关政策措施
  (一)经认定,完成调整工作要求的高级技工学校、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市级重点技工学校学生在完成规定学时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可直接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他技工学校的毕业生经过技能鉴定实操部分考核后,合格者可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多渠道筹措技工学校建设资金,集中市财政事业经费、基建经费,加大统筹力度,支持市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重点建好1~2所能与国际接轨的示范性技工学校。凡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的技工学校,市劳动保障局还将从就业经费中予以经费补贴。
  (三)探索对局办校拨款办法的改革,在基本保持现有事业经费基数不变的情况下,除按基本经费向局办校拨款外,还应根据学校改革业绩、承担任务的不同情况进行调剂。引导学校由追求招生数量向注重质量、社会效益等方向转变。
  (四)凡转制和实行民办公助的技工学校,经批准,继续承担初、高中毕业生培训任务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京价〔1999〕第317号文件规定,比照普教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五)建立专业设置的评估指导办法。根据职业分类、部颁专业(工种)目录及评估标准,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完善专业设置标准,组织对招生专业设置的评估,指导学校开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建立完善主要以受训者合格率和就业率为主要指标体系的评估督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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