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补贴资金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
(皖房组字(2000)13号 2000年8月4日)
各市、县房改领导小组、财政局: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8〕32号)精神,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进一步落实住房补贴资金,规范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住房补贴基础工作
1.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职工住房补贴档案。房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结合当地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确定住房补贴对象,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档案。
2.设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帐户。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的通知》(财综字〔1999〕907号)要求,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帐户和住房补贴分帐户,规范单位住房基金帐户管理,为核定、划转单位住房基金,理顺财政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关系,顺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创造条件。
3.清理核实单位公房出售收入。房改、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单位出售公房收入和使用情况的清理和核查工作,对不符合房改政策使用范围或占用的资金,要限期追回,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二、明确资金来源,落实住房补贴资金
1.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财政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以及年度单位住房基金的预算、核定资金的划转工作。
2.财政住房补贴资金中来源于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原预算安排用于职工住房建设资金投入的总额;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规定上缴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部分上缴财政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城市住房基金。
3.单位住房补贴资金:(1)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来源于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扣除出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支出);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规定返还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2)企业来源于住房折旧、公益金和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规定返还企业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3)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比照企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