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0)142号 2000年8月7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
关于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200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关员鉴定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关员为实行国家统一职业资格鉴定职业,其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证书和考培分离”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公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指导、协调,负责组织审核、认定本市承担公关员培训、鉴定试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试点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考评员培训与资格认定,制定全市“统一鉴定实施方案”;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统一组织相关培训、鉴定辅导资料的征订,负责对社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工作的教学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凡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设立公关员试点培训机构,相应承担社会招生、报名工作,并组织实施培训。
三、公关员试点社会培训、鉴定机构,在原承担国家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机构中,本着合理布局、方便考生、各类学校兼顾、层次合理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评估,认定。
取得公关员社会培训、鉴定资格的机构,在组织招生、培训办理鉴定手续时,应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本市以下规定:
(一)依据公关员职业标准严格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条件和扩大范围。
(二)按规定学时开展培训,使用国家统一教材及鉴定指导用书。
(三)按照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的“统一鉴定实施方案”帮助申请参加鉴定人员办理报名手续。
(四)根据《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培训机构须在批准的校址办学,不得异地进行培训,不得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代为招生。
(五)对公关员试点涉及到的报名、培训、鉴定收费,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实行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加强培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劳培发〔1999〕38号)规定的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并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