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持粮食收购价格的基本稳定,进一步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0〕11号)已明确规定,我省中晚籼(杂)稻、粳稻品种和白小麦、混合小麦品种,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省计委(物价局)、省粮食局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533号)要求,在新粮上市前,根据粮食产销及成本价格情况,在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的基础上,提出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方案,与全国区域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后,报省政府审定,及时公布实施。与邻省接壤地区的粮食收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同品种、同质量、同价格的要求,由县(市)人民政府搞好衔接。继续实行优质优价的政策,优质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在高于保护价的基础上按照《
国家计委关于粮食优质优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890号)执行。具体优质粮食品种,由省农委、省粮食局向社会公布。认真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得拒收、限收、停收,更不准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变相降价收购,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采取多种措施方便农民售粮。各基层粮食收购站点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公布收购政策、收购价格、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设立粮食分等样品台和校秤处,推行监磅制和质量复检制,实行仪器确定粮食质量等级,切实做到按质论价、质价相符。各级监察、粮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特别是在新粮收购旺季要组织专人深入基层粮食收购站点,进行检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
四、拓宽收购渠道,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
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励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按保护价格收购粮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入市企业时,可征求省粮食局的意见。对已经省批准的293家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到粮食产区按保护价直接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自用粮。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由地方政府申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粮食局提出意见,经省政府认定,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可以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按保护价收购粮食。对保护价收购范围以外的粮食,允许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农村集贸市场要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粮食,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入市粮食收购主体的审批办法,由省工商局制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对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