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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企一(2001)2647号 2001年12月24日)


市属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局内有关处室:
  为了加强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管理,规范国有企业审计行为,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1〕7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在对已上报的会计报表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如被查单位的会计报表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该单位必须按照财政机关处理通知书的要求限期改正。
  二、在每年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如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没有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披露企业存在的问题,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财政部门除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依法予以处罚外,该企业下一年度不得再聘用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将新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文件规定向财政机关重新备案。
  请各单位结合《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京财企一〔2001〕145号),自2001年度起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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