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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商务中心区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商务中心区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出字(2001)1290号 2001年12月24日)


各用地单位:
  市政府《加快北京商务中心区建设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01年9月13日颁布实施,为切实贯彻执行该《暂行办法》,现就在北京商务中心区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在北京商务中心区设立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商务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商务区分中心”),由商务区分中心具体负责商务中心区约四平方公里的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商务中心区尤其是核心区(西起东三环,东至针织路,南起建外大街,北至光华路)范围内需转让开发的土地,原用地方不得自行转让、招商或与投资者联建、合建,投资者也不得直接与原用地方洽谈土地转让及开发事宜。
  二、商务中心区范围内收购储备的土地将依法进行“熟地”开发后以招标和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为此,拟由商务区分中心按规划统一建设商务中心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和集中公共绿地,费用由政府和商务中心区内的开发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其中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将按照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三、鉴于本《暂行办法》出台实施之前,有的项目用地已进行立项、规划、评估等前期工作,因此,将按下列要求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是:
  1.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超过两年,按照《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第83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用地单位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接受审查和处理。
  2.对在2001年9月13日以后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或者虽然在2001年9月13日以前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但未经计划部门立项的,土地转让协议一律无效。所涉及的土地在商务中心区范围之内的,由商务区分中心确定是否进行统一收购和开发;无需进行统一收购和开发的土地,由土地转让方持权属、规划等有关文件向商务区分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进行挂牌交易,土地由价高者得。
  3.对于2001年9月13日以前,在商务中心区范围之内已立项规划但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由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计划、规划、财政、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重新进行审查、确定。对审查后予以保留的项目,凭有关文件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对于审查后不予保留的项目用地,由商务区分中心确定是否进行统一收购和开发;属统一收购和开发的,依法进行“熟地”开发后,以招标和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无需进行统一收购和开发的土地,由土地转让方持权属、规划等有关文件向商务区分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进行挂牌交易,土地由价高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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