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送审文件(含复印件)必须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
第四条 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文件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文件资料的目录和内容进行审核,并答复运营单位所报资料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还需要补充资料。经审核无误的,在《广州市特殊旅游项目申请表》中签署意见,上报广州市旅游局批准。广州市旅游局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使用单位持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款所要求资料及安装单位施工方案到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备案。
第五条 以场地租赁、项目承包、合作经营等形式经营特殊旅游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申办有关安全检查、检测、验收手续时,须持有运营单位的委托(或授权)证明书。
第六条 所申请特殊旅游项目经审批同意开设的,在项目工程竣工后,运营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先由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填写《广州市特殊旅游项目验收表》,向广州市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条 广州市旅游局自收到申请验收报告和文件资料,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园林、消防、公安(市公安局协同项目属地派出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殊旅游项目进行文件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收。经验收符合安全标准的,使用单位到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其他部门在《验收表》上加具同意并签字盖章后,使用单位一并送广州市旅游局。
本条所称文件资料是指安装调试完毕的检验合格报告(包括主要部件的探伤检验报告),由旅游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项目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以及申请立项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广州市旅游局收齐上述各行政管理部门的《验收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无误后,审定该特殊旅游项目安全验收合格,核发《广州市特殊旅游项目运营合格证》。并将“合格证”副本分送上述各有关部门。
第九条 在验收过程中,该特殊旅游项目需要整改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将整改报告送广州市旅游局。广州市旅游局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经复查验收合格,核发《广州市特殊旅游项目运营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