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价(检)字(2001)469号、京财经二(2001)2757号 2001年12月25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1〕251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奖励办法》是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积极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发放奖金必须建立管理和监督制度,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