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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1)260号 2001年12月25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
  近几年,为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适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加快了对技术工种原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标准》修订和改造,颁布了一些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为了保障《国家职业标准》在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工人技师考评工作中贯彻执行,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附后)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职业标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颁布了50个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近期还要陆续颁布《招用技术工人规定》中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随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将从按工种考核、鉴定逐步过渡到按职业要求进行鉴定。
  二、职业标准是指导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依据。不同的职业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的职业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并根据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不同职业产生的影响,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职业标准》一般分为五个等级,有的分为四个或三个等级。为了保证标准的贯彻执行,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1、坚持标准。全市职业鉴定、考核工作,应在已经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本市发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范围内进行;应严格按照相应等级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实施鉴定考核。
  2、对于有些职业(工种),国家已经相继颁布过《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在进行培训、鉴定和考核时,应原则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并按相应的职业(工种)进行鉴定、考核;但对于有了《国家职业标准》,又不具备按职业进行考核条件的,可以暂时根据该职业所属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按工种进行考核、鉴定。根据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开发建设进程,这些工种的鉴定工作终将被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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