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第一批从事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1)658号 2001年12月26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98号)文件精神并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部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相关审计业务进行质量调查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494号)文件规定,市局对从事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代理工作的事务所的代理质量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市局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代理资格进行了重新确认,现将允许从事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业务的事务所名单给予公布(见附件),被重新确认的事务所只允许从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中介机构审核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595号)中第
一条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所规定的审核事项,第八款、第九款所规定审核事项的事务所名单市局将另行明确。
未参加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业务的事务所,如需从事此项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在近三年未发生过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较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公正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