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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库资金局内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四)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对账形式及时间
  1、预算内、外追加追减预算指标执行核对。由国库处于每月终了5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内,将预算指标分处室执行情况通过“局预算指标管理网”(以下简称“网”)提供给预算处及部门处室核对。部门处室核对后,如有问题(核对依据的指标文件号、日期按本款“4”规定进行),须及时报预算处进行相应调整,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无误后的结果经“网”上确认后,反馈预算处,预算处于5个工作日内将全局核对无误结果经“网”上确认后,反馈国库处。
  在“网”上按月核对基础上,每年6月、9月由国库处将当期预算指标执行情况,以“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对账表”形式,于季度终了5日内提供给预算处和部门处室分别进行上半年和第三季度指标核对。如有问题,部门处应及时报预算处进行相应调整,并按上述月度对账办法,核对无误后经部门处室主管处长签字后,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预算处。预算处将全局核对无误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国库处。
  10月、11月按月比照上述每月对账办法进行对账,12月份20日前按旬比照每月对账办法进行对账;12月25日进行全年总指标执行情况核对,由国库处编制《全年总预算指标拨付情况对账表》、《全年非指字预算指标拨付情况对账表》,提供预算处及有关部门处室,预算处及部门处室核对并经主管处长签字后,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局“网”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国库处。
  2、非指字指标执行情况、工资统发预算指标执行情况、社保基金预算指标执行情况,由国库处分别与有关处室进行核对,核对时间同预算内、外追加追减预算指标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执行情况,由国库处与采购办进行核对。核对时间与形式同预算内、外追加追减预算指标执行情况。
  4、每月各部门处室对账前,须及时在局指标“网”上,将预登指标文号改为正式制发文件文号,同时将预登日期调整为发文日期(即指标文件中加盖局章日期),并以此做为确认指标核对文件及日期的依据。
  三、财政预算指标执行情况与实际拨款情况对账
  (一)财政预算指标执行情况与实际拨款情况的对账在国库处内部进行。对账内容包括:国库处执行组与总会计组就财政预算指标执行情况与实际拨款情况对账以及总会计组内部账务核对。市财政局国库处与市级各预算单位(包括其它与财政有领拨关系的单位)、市财政开户银行、各区县财政局定期进行的资金收支数据以及预算科目的对账另行发文规定。
  (二)总会计组内部对账。按照《>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每月终了,做好账证、账账、账表间的数字、预算科目的核对工作,做到账证(会计账簿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相符、账账(总账与明细账)相符、账表相符。年度终了做好总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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