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真实、准确地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联系电话及其主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三)明确、清楚、具体地标明所提供的旅游线路、项目(含自费项目)、时间等内容,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
(四)明确公布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所包含的具体项目及其主要内容、档次或水准,不得故意简省、隐瞒以误导,欺骗旅游者;
(五)具有出国(境)旅游代办资格的国际旅行社业务广告,必须标明被代理社名称及其《出国旅游代办点批准证书》号码。不具备出国(境)旅游经营权或代办权的国际旅行社,不得进行出境旅游的广告宣传;
(六)选择具有合法业务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并与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旅行社业务广告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淫秽、迷信、低级趣味、庸俗下流的内容;
(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四)服务项目不真实,旅游内容虚假或有超旅游目的地(指出国(境)旅游)内容;
(五)超出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的内容;
(六)使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和称谓;
(七)使用最高级、最佳、最优质、豪华车、准星级或优秀导游服务等用语;
(八)使用贬低其他旅行社经营的产品线路或者服务质量等用语;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九条 旅行社业务广告发布前,必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审查签字和加盖社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旅行社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其副本、营业执照或其副本;
(二)拟发布广告的正式函件和广告样式。
第十一条 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作为一项内容参加旅行社业务年检。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发生后,应当自行保存完整的广告样品和有关资料,以备参加旅行社业务年检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日常检查。
第十二条 旅游者和旅行社发现违反本办法的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后,应当按照旅行社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向其主管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告知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