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行社业务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晋旅行字(2001)第126号 2001年12月28日)
第一条 为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发挥旅行社业务广告在旅游经济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行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业务广告,是指旅行社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介和形式,或者制作散发宣传材料、户外广告,直接或间接宣传、介绍其所经营的旅游服务项目和内容,招徕旅游者的商业性广告。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
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或者制作、发布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内容相同的或相近的广告。
第四条 旅行社的非法人分社、门市部(包括具有同类性质的营业部)和业务代办点等分支机构均不得以自身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
业务经营范围不同的旅行社联合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不得超出共有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旅行社从事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遵循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旅行社业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和有利于旅游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并应明确质量承诺。
第七条 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不得有虚假的内容,并不得以低于正常成本价格进行招徕宣传,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