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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

  (二)委托存档单位存档合同期满不再续存或在存档期间要求解除存档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办理终止或解除存档合同手续,并提出档案转移处理意见。职介中心在20日内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三)申请将档案转往其他单位(含其他职介机构、人才交流机构)的流动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接收单位商调函、《委托存档合同书》,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四)流动就业人员存档期间转为失业人员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存档合同书,并填写《申请转为失业人员登记表》(样式附后),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 委托存档单位或个人在存档合同期满前30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续存或转出手续,职介中心可视为同意续存档案,待其缴清所欠档案管理费后,方可办理续存或转出手续。
  第十五条 职介中心对流动就业人员档案保管的职责:
  (一)保存流动就业人员档案;
  (二)根据流动就业人员的申请,对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经确认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如学历、专业技术变动证明等材料),应及时补充进存档人员档案;
  (三)符合退休条件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办理退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122号)规定,由职介中心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四)根据档案材料为流动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
  (五)办理党、团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六)为存档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职介中心应当按以下要求保存管理流动就业人员档案:
  (一)设立专门部门,配备政治素质好,熟悉劳动保障政策,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二)应当具有符合档案法规定条件的档案专用场所和设施,并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提高档案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三)建立健全档案保管、保密、安全、借阅等档案管理制度;
  (四)保证存档期间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遗失、撤换、增加、随意涂改或销毁档案材料;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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