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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

  (五)占地农转工人员档案应当有《占地农转工招工审批表》;
  (六)外省市调京人员档案应当有《职工调京审批表》;
  (七)具有知青身份的人员的档案应当有插队工龄审批表;
  (八)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档案应当有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
  第六条 单位委托存档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行政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为被聘用的外埠城镇人员办理存档手续的,还应当持其本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调出函。
  第七条 个人委托存档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办理委托存档手续。
  第八条 职介中心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开具《存档商调函》(样式附后)。委托存档单位或个人凭《存档商调函》,到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取人事档案。
  第九条 流动就业人员须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样式附后)。在职流动人员须经原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其中婚育状况栏应加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公章。
  第十条 职介中心依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对档案内容进行审查。档案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与委托存档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存档合同书》(样式附后)。对材料不全,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档案,职介中心不予接收。
  第十一条 档案保管期限以存档合同期限为准。流动就业人员在存档期间因转换工作单位或其他原因申请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可提出申请,职介中心应当予以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委托存档单位及个人须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档案管理费,收费的方式和期限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委托存档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档案续存或转出手续:
  (一)存档合同期满要求续存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持《委托存档合同书》办理档案续存手续,并签订《续订合同书》(样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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