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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社保基金缴拨流程修订办法的通知

  3.用款计划的填报:(1)在当年预算批复前,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每月上报用款计划,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后,将其同市直管单位下月用款计划一并于当月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2)在预算批复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全年支出计划分解到各月,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于预算批复后10日内将区县、市直管单位全年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3)在预算执行中月份用款计划如有调整,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调整计划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5日前报市财政局;(4)在预算执行月份内如出现突发事件需拨付基金,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写出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各级财政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拨付基金;(5)对超预算的月份用款计划,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写出书面报告,市社保经办机构于25日前报市财政局。
  上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上报的用款计划,同时要报区县财政部门。
  4.凭证的传递:市财政局向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区县财政专户拨出款项后,于每月12日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月实际拨款的明细单,作为市经办机构的过录和统计核算依据。
  5.财政社保基金月报表及基金决算: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向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编制基金月报及决算,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将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报送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分别予以奖惩。
  (1)月报表:仍沿用现行的报表,要求报表中的基金收支及基本数字口径一致。月报表由各区县经办机构每月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报区县财政),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后同市直管单位的月报一并于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2)基金决算: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决算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决算中财政专户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6.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各区县财政局应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国库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时对帐,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7.在社保基金缴拨流程中如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三、此次改革,旨在减少中间环节,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的职责不仅没有减少,相反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各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因此我们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加强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以确保基金缴拨流程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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