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社保基金缴拨流程修订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02)7号 2001年12月31日)
各区县财政局、劳社局:
我市社会保险基金自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以来,在各级社保经办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确保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四项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但在实际运作管理过程中,存在着缴拨环节多,手续繁琐,资金周转慢等问题。为减少缴拨环节,加速资金周转,优化基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基金缴拨流程修订如下:
一、修订和调整的范围及具体内容
(一)范围
1.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流程。
2.修订和调整现行执行文件(京财社〔1999〕1802号文)的相关内容及条款。
(二)内容
资金上缴:分市级管理的代办机构及直管单位和区县级管理两部分组成。
1.区县级管理:
缴费单位—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级财政专户
2.市级管理的代办机构及直管单位:
缴费单位—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级财政专户
资金下拨:分市级管理的代办机构及直管单位和区县级管理两部分组成。
1.区县级管理:
市级财政专户—区(县)级财政专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单位
2.市级管理的代办机构及直管单位:
市级财政专户—市级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单位
二、为了做好基金缴拨程序调整后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基金收入上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本着“随收随缴”的原则及时上缴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最迟于24日前将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上缴市财政专户;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每月最迟于月底前上缴市财政专户。
如遇节假日,以上上缴时间相应提前。
2.基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所报的用款计划(见附表),经审核后分险种拨付。
(1)养老保险基金于每月9日前将基金按市级、区县分别拨至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各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于12日之前将基金拨付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2)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于每月28日前将基金按市级、区县分别拨至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各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于次月2日之前将基金拨付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