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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落实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继续享受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和云政发〔2000〕202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上述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均衡负担原则下统筹的安置保障金等办法,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标准、按时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或人才交流部门按规定托管,具体托管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各级、各部门要把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和标准,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地劳动就业机构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
  (四)加大安置改革工作力度。根据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确定,按照“三步走”的目标,经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在全省最终实现“以自谋职业为主,其他形式安置为辅”的安置改革。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开始,全省安置改革试点工作扩大到59个县、市、区(安置改革扩大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为了保证安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安置改革扩大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快制定和完善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鼓励和优惠政策。各地要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凡安置改革扩大试点单位,安置计划是否下达或如何下达,均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五)进一步从严控制城镇新兵征集比例。我省1998年度开始实行的城镇非农业人口应征青年退伍安置登记制度,在今年安置工作中收到了明显成效,全省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上年度的47.7%下降到35.9%,减少了城镇安置任务,这对缓解就业安置压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按规定比例征集,不得擅自突破。2001年冬季的退役士兵,凡没有省制发的《云南省城镇非农业人口应征青年退伍安置登记表》者,除政策规定的外,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六)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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