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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修改)[失效]

  (三)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持有《上岗证》;
  (四)在编有职称的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郊县及非中心区不少于7人),其中取得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郊县及非中心区不少于3人);
  其他条件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六项。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应当按规定填写《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
  (二)独立承担并已完成的各拆迁基地的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基地房屋拆迁工作总结及该基地拆迁安置、补偿情况汇总表;
  (三)在编拆迁工作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及《上岗证》复印件、有职称人员的职称证明文件;
  (四)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对资格证书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房地资源局核准后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由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印制,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拆迁的,应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并报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将受托的拆迁业务转委托给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同时实施拆迁的基地不得超过6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可承担300户居民以下基地的房屋拆迁业务,且同时实施拆迁的基地不得超过3个。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持有《上岗证》的人员应在自己在编的房屋拆迁单位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七条 外省市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本市房屋的,应当向拆迁基地所在地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进行审核并报市房地资源局批准后核发《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
  第十八条 市房地资源局组织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执行房屋拆迁规定、委托拆迁合同履行、工作实绩、遵纪守法、接受培训、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及投诉查实等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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