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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资拆[2001]440号)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对房屋拆迁单位及自行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的领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不以盈利为目的,按规定收取劳务费用。
  第四条 新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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