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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五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

  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并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抄报国家和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六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地、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地、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驻疆企业和自治区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评估报告。
  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书面信息报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一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二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 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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