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工程:330千伏以下、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矿区规划以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区内管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区内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区内100公里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除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其它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建设标准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公路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地区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民航。
扩建民用机场: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水运。
内河航运:区内内河航运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以下、10万吨及以上的磷、钾矿肥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轻工
纸浆:年产3.4万吨及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六、城建
城市供水:日供水10万吨及以上、50万吨以下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县城)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3万吨及以上、达到二级以上处理标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县城)集中供热工程: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县城)管道天然气工程:供气2万户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县城)垃圾处理工程:日处理150吨及以上、达到卫生填埋规范标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和绿化工程:道路及两侧绿化带10公里及以上、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学校、医院及其他机构,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自治区重点风景区及旅游开发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