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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五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5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5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小型水库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自治区政府协调的跨流域、跨地区、涉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调水、防洪、水利枢纽、生态治理等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区内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燃煤以外热电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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