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经费追加应严格按以下原则核定:
1.重要会议经费:中央、省有关部门临时决定由我市承办的、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会议,有关经费按我市会议费开支标准核定,扣除上级核拨的会议经费和会议费收入后如有不足,差额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市委、市政府临时决定以市里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有关经费按我市会议费开支标准核定。
2.重要活动经费:中央、省有关部门或我市临时决定以市里名义在厦举办的展览等重大活动(投洽会、台交会展览除外),所需经费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核定,扣除上级拨款后如有不足,属政府公益性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按50-100%比例给予补助;兼有政府公益性和商业性的,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控制在50%比例以内给予补助;属商业性的,经费由承办部门自行解决,市财政不予补助。符合厦府办〔2005〕136号文规定补助条件的按该文件执行,不执行本规定。
经市领导批准由市直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的,赴国(境)外或国内其他地区参加的各种专业性展览、推介会等,所需费用按照现行有关出国费用、国内差旅费开支管理等规定核定。经费补助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重要表彰及课题调研经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临时决定举行的全市性或部门面向系统内外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表彰以及重要课题调研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4.其他预算追加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财力可能核定,从严控制。如有活动收入,有关收入应抵扣预算追加数额。
五、经批准追加的预算经费如有结余,年终应全额上缴市财政;如出现超支,超支部分由部门自行负担。
六、各部门主办或承办的一般工作会议、行业协会会议、研讨会议、跨地区或部门的交流会议,针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下属单位或个人的内部表彰活动,自行组织的调研及各种临时专项活动等,所需经费一律由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不予追加。部门内部表彰所需奖励经费从单位法定代表人基金或其他按规定可以用于奖励的资金列支。
七、各部门申请追加预算,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压缩不必要的开支项目,精打细算,如实申报;对市财政追加的各类预算经费,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馈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告追加经费的具体用途和使用结果。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追加要逐项审核,严格把关,按程序报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挪用专款、虚报支出等情况,应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八、本通知从文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