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财政预算追加的通知
(厦府办(2005)193号 2005年7月25日)
市直各委、办、局:
为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控制一般行政事业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严格控制财政预算追加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报要求,凡是年度中可以预见的必要支出,必须纳入当年度年初部门预算(跨年度的事项分年度纳入预算),由市财政按照轻重缓急根据财力可能尽量予以安排。
二、上半年市财政原则上不受理各部门的预算追加申请;下半年预算追加原则上应在年度预算调整时一并提出,但对于支出进度低于财政规定进度10%以上的,市财政不予受理预算追加申请。
三、各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临时增加确需开支的经费事项原则上先由各部门在年初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解决的,可考虑财政预算追加,但必须严格控制,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
1.遇自然灾害救灾或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支出经费未列入年初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由市级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2.各部门纳入市级基本建设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追加,依照厦门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分别报送市财政、计划主管部门,由市财政、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3.需要以市里名义举办的全市性会议、活动及承办全国、全省、跨区域会议、活动,必须报经市委、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涉及预算追加的,由承办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追加申请,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办理。
4.以市委、市政府及各部门名义制发各类综合性、系统性政策、意见、通知等(包括会议纪要),凡涉及财政支出内容的,文件主办部门应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或会稿),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5.组织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课题调研,应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涉及预算追加的,由承办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追加申请,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办理。
6.各部门其他要求追加预算的申请,按照公文规范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办理。
凡未按以上规定程序报批的,市财政一律不予追加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