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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制定的云南省磷矿采选等四个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五)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按准入条件对当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省化工行业协会以及化工行业的有关协会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在建和改扩建黄磷项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投资主体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中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未经核准的项目,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决定撤消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七)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考核并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名单,制定并实施对淘汰类装置的限制措施。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云南省内的黄磷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为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有效遏制过磷酸钙行业盲目投资及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
  一、装置规模
  (一)新建单套过磷酸钙装置实物量生产能力必须在20万吨/年以上。
  (二)现有单套过磷酸钙实物量生产能力在20万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010年底前进行扩能改造。
  (三)2010年底前,淘汰20万吨/年以下单套装置。
  二、工艺技术
  新建或改扩建过磷酸钙装置必须确保安全、稳定和长周期运行。
  (一)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
  (二)采用酸、矿进料自动控制技术,自动调控酸量、浓度和矿量。
  (三)加速反应过程,提高有效磷转化率,缩短熟化周期。
  (四)落实环保措施,废水、废气、粉尘在综合治理后实现达标排放。
  (五)过磷酸钙生产企业建设或改扩建自用或外销的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工艺,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查许可。
  三、产品质量
  (一)现有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企业的过磷酸钙产品要达到HG2740-95标准规定的合格Ⅱ级以上要求(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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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Ⅰ级|合格Ⅱ级|
|-----------------|---|---|----|----|
|有效五氧化二磷(P 2O 5)%  ≥|18.0 |16.0 |14.0  |12.0  |
|-----------------|---|---|----|----|
|游离酸(P 2O 5)%      ≤|5.0  |5.5  |5.5   |5.5   |
|-----------------|---|---|----|----|
|水  分%           ≤|8.0  |14.0 |14.0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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