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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制定的云南省磷矿采选等四个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2.新建浮选装置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三、工艺技术
  现有、新建或改扩建矿山的采矿和选矿装置,必须符合工艺技术先进、装备设施配套、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和环境污染少的要求。
  (一)必须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排土场及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
  (二)必须有区分不同矿石品质的技术手段、矿石分类堆放场地、中低品位磷矿石利用措施和设施。
  (三)采矿贫化率和损失率原则上不得高于5%。
  (四)擦洗脱泥装置选矿回收率应大于85%。
  (五)浮选装置选矿回收率按平均入选品位确定:平均入选品位大于24%时,回收率应大于85%;平均入选品位大于20%时,回收率应不低于80%。
  四、环境保护
  (一)磷矿采选企业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要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及省有关要求;生态环境必须满足生态功能区要求。
  (二)新建磷矿采选项目在设计阶段必须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评价,并同步建设综合利用、排土场、尾矿库等相应设施。
  (三)磷矿采选企业必须将露天开采矿山的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作为主要的工艺环节,制定详细方案,提取专项费用,有计划实施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五、安全生产
  (一)磷矿采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二)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业务经费。
  (三)新建、改扩建磷矿采选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
  (四)磷矿采选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第五条和第九条所规定的全部条件。
  六、实施及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磷矿采选项目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不得建设。现有矿山生产企业在规定年限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予以整合或关闭。
  (二)各有关部门对磷矿采选项目的审核、投资管理、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
  (三)新建矿山企业建成试运行前,要按本准入条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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