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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制定的云南省磷矿采选等四个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制定的云南省磷矿采选等四个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30号 2005年7月26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
  省经委制定的《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云南省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云南省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行业准入条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为规范磷矿采选秩序,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磷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云南省磷矿资源整合方案》,特制定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一、磷矿开发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新建磷矿开采项目必须符合全省整体规划,并同全省磷化工产业发展布局相协调,鼓励企业加大风险投资勘查,加强资源战略储备和有序开发。
  (二)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磷矿采选企业必须实施各类品质矿石的综合开发利用,并区分不同矿石品质分别采用相应先进工艺技术进行处理,实现优矿优用、合理配用、分类使用、综合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低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列入露天开采矿山的主要环节。
  (三)优化配置,规模开发。磷矿资源原则上配置给有一定矿山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磷化工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矿山建设应与矿床规模相匹配,实行规模化开采。
  (四)依法开采,规范秩序。磷矿采选企业必须依法办理采矿权证和各种相关手续,并在采矿权范围内按规划有序开采;一个连续的矿区(含后期构造破坏造成矿体间断3000米以内),只颁发一个采矿权证,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
  二、采选规模
  (一)采矿规模。
  1.新建露天开采矿山设计规模必须达到50万吨/年以上。
  2.对开采能力达不到50万吨/年设计规模的矿产地,作为资源储备。
  3.对现有生产规模与保有资源量不相符合、开发利用水平低的矿山必须进行改造提高(现有矿山保有资源量低于规定规模的除外)。2006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6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2008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15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2010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50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
  (二)选矿规模。
  1.新建擦洗脱泥装置处理能力必须达到30万吨/年以上,2010年底前关闭30万吨/年以下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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