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取消5项临时许可事项的通知
(京公法字〔2005〕704号 2005年7月27日)
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004年6月28日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我局保留了6项由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许可事项。根据市政府的立法工作安排,自今年7月1日起,除“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临时许可事项仍继续实施外,其他5项临时许可事项一律予以取消。现将取消的许可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5项临时许可事项:
(一)穿越禁放区内运输烟花爆竹批准;
(二)非禁放区内的禁放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批准;
(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审核;
(四)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五)雇用外省市驾驶员登记备案。
二、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局属有关单位尤其是市局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日常监管办法,逐项从管理依据、管理措施等方面制定管理规范,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防止工作中出现“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