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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资源节约监督管理
  贯彻落实高耗能、高耗水等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严格执行重点耗能产品准入制度。加强对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节能的监督检查,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协办单位:市经委,市质监、工商局。
  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对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对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禁止引进、生产、销售和使用。继续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市建委,协办单位:市工商、质监、房产局,市开发办。
  加强和完善能源、水资源以及节能、节水的统计工作。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2005年至2006年重点在东西湖区进行绿色GDP核算试点。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协办单位:市水务局,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对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关系到全市经济、资源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抓好工作落实。为加强对全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领导协调机制,由市发改委作为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成员单位,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发挥政府机关在节约资源方面的带头作用
  各级政府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厉行节约,在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要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抓紧制订《武汉市政府机构绿色采购实施意见》,要建立政府能耗统计体系,明确能耗、水耗定额,重点抓好政府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公务车节能和办公用品的节约,降低办公经费的支出,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在28度。“十一五”期间,实现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改造的政府机关办公楼建筑面积达到其建筑总面积的20%。同时,要抓紧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一步健全干部考核机制,将资源节约责任和实际效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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