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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2.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突出抓好钢铁、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制定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加强跟踪和指导,力争“十一五”期间,我市工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年均下降5%,年节能150万吨标准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协办单位:市统计局、市国资委。
  3.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研究并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的具体措施;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汽车、节能农业机械;支持东风公司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化发展,加大城市混合动力公交车试运行力度;推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的实施,从源头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稳步实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
  2005年底前拟订《武汉市交通运输节能、农业机械节能实施方案》。各协办单位要按照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的要求,制订本行业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交委、市农业局,协办单位:市商业、科技、质监、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05年11月1日实现车用乙醇汽油全市封闭运行。责任单位:市推广车用乙醇汽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办单位:市推广车用乙醇汽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严格执行国家《冬冷夏热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适时推进实施节能65%的标准,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05年全年建成80万平方米以上节能住宅。从2006年起城区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开展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工程应用技术研发、集成和工程示范,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2005年8月底前完成《武汉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2005年底前拟订《武汉市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方案》。各协办单位要围绕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的要求,2005年底前提出各自的落实意见。责任单位:市建委,协办单位:市规划、科技、房产局,市开发办,武汉地产集团。
  5.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落实空调、冰箱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管理,促进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比非高峰期提高1—2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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