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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

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
(厦府办(2005)211号 2005年8月2日)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我市投资项目建设,加快投资速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办,是指专门代办机构无偿为投资项目业主直接代为办理或协助办理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前期手续是指从立项到施工许可的建设审批行为。
  第三条 代办依托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施。
  中心设立建设项目代办工作站(以下简称代办站),选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牵头代办前期手续。
  第四条 代办站、项目业主、审批部门驻中心窗口根据各自职责,为项目代办提供服务。
  (一)代办站工作职责:
  1、指导、帮助项目业主组织审批申报材料;
  2、负责审批事项窗口申报;
  3、跟踪审批过程、及时反馈审批情况;
  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督促或提请中心进行审批协调、督办;
  5、组织项目协调会;
  6、督促项目业主履行职责;
  7、做好项目业主、审批部门及设计等单位之间的沟通工作。
  (二)项目业主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材料;
  2、负责联系、督促设计等业主委托单位按要求及时对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3、协助组织项目协调会;
  4、负责及时办理各种缴费手续及其他项目业主应履行的职责。
  (三)审批单位驻中心窗口工作职责:
  1、驻中心负责人负责代办项目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内部协调、督促;
  2、指导项目业主准备审批申报材料;
  3、牵头组织或参加代办项目协调会;
  4、及时向代办站(经办人)反馈本部门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中心为下列项目提供代办:
  (一)重大投资引资项目;
  (二)政府统一建设的工业园区;
  (三)重要的社会公建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代办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委托代办。但项目业主认为可自行办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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