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低安全风险矿井,B级为较低安全风险矿井,C级为较高安全风险矿井,D级为高安全风险矿井。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评价结果对煤矿进行分级监察,重点监察C级和D级矿井。对C级矿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产整顿;对D级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对无力整改或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顿不合格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四川省境内煤矿安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评价机构应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具有安全评价注册资格的评价人员不得在2个及以上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任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聘任的专家组成员不得在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中任职。
第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评价实行回避制,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有直接关联或与委托方有隶属关系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承担该煤矿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和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提请停业整顿、建议吊销和吊销其评价资质证书:
(一)转借评价资质证书的,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
(二)与委托方以外单位或中间组织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的;
(三)两次评价资质复验之间所编制的评价报告累计两次不能通过专家组技术审查的;
(四)所完成的评价报告严重失实,委托方无法通过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细则、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制度、煤矿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细则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四川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和政策,按照“依法行政、主辅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所有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自燃发火、煤尘爆炸鉴定。
第三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确定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批:(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二)煤矿瓦斯鉴定等级结果低于上一年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经原鉴定机构鉴定后可以定为不再具有突出危险的矿井。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三款以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批工作并在年底前将所辖煤矿的鉴定结果汇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及审批工作。
第四条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生产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报市级(含)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