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操作管理人员,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作业管理人员须经具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十、煤矿业主(法定代表人)所持《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煤矿矿长所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员(派驻煤矿安全监管员)所持《煤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在其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发生3次一般死亡事故或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其证书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十一、对具有三级和四级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四川煤监局每3年进行一次资质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将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煤矿业主、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驻矿安监员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其余各种相关的煤矿安全培训由各市(州)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进行,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
十三、本着“谁培训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注重培训质量和效果,从严把好煤矿安全培训关口。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四川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煤矿安全评价工作,保证煤矿安全评价质量,根据《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煤炭生产矿井和从事煤矿安全评价的机构。
第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炭生产矿井实行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未取得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承担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四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煤矿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的从业资质依法进行审核。
第五条 煤矿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第六条 煤矿建设单位或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与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煤矿安全评价合同或协议书。
第七条 委托方自主选择有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承担安全评价工作。
(一)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作为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专篇编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