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保证监管工作正常有效进行,涉及机构、人员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结合机构改革一并统筹解决。各产煤县(市、区)未成立安监部门的应抓紧组建,人员未按编制到位的应尽快解决。机构尚未成立的,必须将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具体落实到指定部门。
(二)为更好的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原国有重点煤矿内设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安监局、处)的管理关系由企业内部管理改为企业和省安监局双重管理并承担省安监局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地方骨干煤矿,即年产15万吨(含)以上的煤矿企业内部建立安监站,按照隶属关系实行企业和市(州)安监部门双重管理并承担市(州)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有效的全过程监控;其他煤矿按照省有关规定,由所在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驻驻矿安监员直接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现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安监局另行制定。
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建立工作通报、信息交流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和有关信息资料,协商解决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完善联合执法机制,避免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努力提高执法效率。具体办法由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四、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措施,强化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改完善《
四川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附件1),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企业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修改完善《
四川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件2),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管理和对评价结果的审查,严格把好安全生产条件关;制定《
四川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附件3),严格按标准对全省煤矿的瓦斯等级进行鉴定,实行瓦斯灾害等级管理;制定《
四川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办法》(附件4),严格按标准对全省煤矿矿井生产能力进行核定,严禁超能力生产。上述有关具体办法随文一并下发,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五、加强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为保证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协助地方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意见》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情况;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检查的情况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建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承担与其行使权利相对应的行政责任。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等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煤矿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改革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监察措施,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