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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05〕29号 2005年8月5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理顺关系,强化职能,落实责任,加强煤矿安全工作,构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格局,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责权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对我省现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体制及工作职责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等有关规定,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四川煤监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其职责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部门履行。职责划分如下:
  (一)四川煤监局行使全省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煤矿“三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技术矿长)的考核与矿长资格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全省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的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全省煤矿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的提取及使用;参与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履行,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全省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员的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参与全省煤矿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审查;监督检查列入省级重点监管煤矿事故隐患的整改;制订全省煤矿安全投入、安全装备规划和措施并督促落实;组织、指挥和协调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煤矿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全省煤炭生产建设规划编制等工作。
  (三)有关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履行,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区煤矿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消除事故隐患;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本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督促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复查;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区域内矿山救护队管理工作;参与本地区煤矿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审查;负责组织本地区煤矿业主的安全培训和除重点骨干煤矿外的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以及维简费的情况;接受并办理煤矿安全方面的社会举报。
  二、建立精干高效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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