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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一)继续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坚持联合治超,保证足够的路面执法力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严管重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等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坚决遏制超限超载反弹。对于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必须坚持由交通、公安部门派出专门人员组成专业队伍实行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依法行政,对乱收费、乱罚款等公路“三乱”行为和违法乱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并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认真落实措施确保交通畅通和物资的正常运输,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的“三不”政策,确保农副产品绿色通道畅通;要切实减轻大型货车的车辆通行费负担,促进运输市场的良性竞争。
  (三)落实经费,加大对治超检测点、卸货场的建设力度。除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外,由各地级以上市连续3年,每年从汽车养路费地方切块资金中安排不低于实际切块包干资金总额的2%作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执法经费补助、卸货场地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治超经费的支出。各级交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落实和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落实专项经费或挪用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原则,研究制定有效措施,从根本上遏制超限超载现象。一是要规范车辆的生产、改装行为和车辆的注册登记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标的车辆一律不予上牌和发放道路运输证;二是要结合公路建设,设置规范化、标准化且通过计量检定的超限超载检测站;三是要研究修订交通规费征收方式等收费政策,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开展治超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推进治超的高压态势。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重点宣传建立治超长效机制、依法严管重罚、保障交通畅通等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交通流量,总结和分析治超情况,并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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