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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财政周转金清收处理实施办法

  4、原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成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按本金余额的50%予以回收,其余本金和利息由财政下放给企业所在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周转金借款的清收
  1、凡用于经营性项目(含对外营业的各种培训中心、招待所等)的财政周转金应全额清收。
  2、经批准转制的,按本金余额的50%回收,其余本金和利息予以转增国家资本金。
  3、凡用于非经营性公共项目,并形成国有资产的,予以借款转拨款。
  第六条 对下级财政借用的市财政周转金,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市财政直接借给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财政周转金,其债权下放给区财政局,由区财政负责清收和管理。
  2、扶贫周转金的债权下放给区财政局,由区财政负责清收和管理。
  3、通过区财政局统借统还的,比照省财政的处置办法,由区负责归还30%的本金余额,其余债权下放给区财政局清收和管理。
  第七条 对二轻系统及供销社企业,按本金余额的50%予以回收,其余本金和利息予以核销。
  第八条 其他企业的借款
  1、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予以核销。
  2、有还款能力的,采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第九条 为鼓励借款人积极还款,对于未能享受第四、五、六、七条政策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收回本金的,给予部分利息豁免:
  1、在2005年10月30日之前全额归还本金的,豁免80%利息(含欠息);
  2、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全额归还本金的,豁免50%利息(含欠息)。
  第十条 财政周转金的清收处置程序
  1、财政周转金的处置申报
  对于按政策可予以核销、下放债权或转增国家资本金的项目,由借款单位、借款单位所在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或区级财政部门,在10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财政周转金处置申请,须详细说明每笔周转金的借欠款余额、应计收占用费以及周转金的投向、用途等,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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