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级财政周转金清收处理实施办法
(厦府(2005)218号 2005年8月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工作,妥善处理财政借款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技改周转金、商贸周转金、扶持外贸周转金、文教周转金等财政周转金借款,以及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计委、市贸发局等部门外借的财政有偿使用资金。
第三条 市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的清收处理原则
1、全面清理,限期完成,不留尾巴;
2、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3、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第四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周转金借款的清收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核销:
(1)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2)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和没有保险赔偿的,或在保险赔偿、抵押财产变价后,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3)用于技术开发、改造项目,因开发项目失败而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2、企业已停产、关闭或待解散的,如仍有厂房、土地或其他资产没有处置的,企业所在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或主管部门应负责将企业的资产变现用于归还财政周转金借款;如企业已没有资产可供处置的,经批准,其财政周转金借款可予以核销。
3、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借款,根据2003年底的资产负债率分别进行处置。企业2003年底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含80%)的,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按本金余额的30%予以回收,其余本金和利息转增国家资本金;2003年底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含70%)的,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按本金余额的40%予以回收,其余本金和利息转增国家资本金;2003年底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含60%)的,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按本金余额的50%予以回收,其余本金和利息转增国家资本金;2003年底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应予以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