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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我市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1.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2.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与政府部门的协商沟通机制,代表会员提出有关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对本市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行业利益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
  4.行业协会可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在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发生矛盾和利益冲突时进行协调。
  四、推动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措施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部门要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在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行业规划、技术标准时,要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要逐步把属于行业协会或可以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统计,信息发布,行业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制订,产品标准、服务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和技能资质考核,产品展览推销、合作交流、招商推介,价格协调,公信证明,行业评估论证等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随着行业协会职能的逐步强化,政府各主管部门要通过授权、转移和委托的方式将一些专业性、技术性、程序性和市场化的事务和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承担。
  (二)加强对行业协会发展的引导和扶持
  根据我市行业分布状况,制订全市行业协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市场化原则发展一批代表我市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政府部门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事务。市设立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对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予以重点扶持。
  (三)加强协调和管理
  1.明确职能。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对行业协会实施登记管理与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规划并配合做好全市行业协会总体规划的制订,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相关职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加强联系与配合,完善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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