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组建行业协会
1.行业协会的组建实行“入会自愿、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的原则。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作为行业协会的基本规范。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协会负责人。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由协会聘用,享受企业性质的人事待遇,参加社会保险。行业协会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有偿服务等途径筹措经费,会费收取标准和经费使用范围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2.鼓励和支持我市所有具备条件的行业组建行业协会。重点在我市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入世相关领域中,培育和发展一批行业协会,形成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
3.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产品类别、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自愿参加多个行业协会。
4.对大类行业协会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实行“一市一业一会”的设立原则,同一行业内只能设立1个全市性行业协会。部分同业企业集中、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行业或者产品,也可由该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市行业协会。
5.积极吸引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落户我市。我市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可以试点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三)调整优化行业协会结构
1.对发挥作用好的行业协会,政府有关部门要引导其完善、巩固、创新,尽快步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对发挥作用较小的要采取措施促使其提高,以适应行业管理的要求;对发挥作用不好或没有发挥作用的要督促其整改,在短期内达到行业协会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2.对行业范围过大、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进行分类拆细;对名称相近或相似、工作范围重叠的要通过平等竞争,进行归并重组。
3.对经费无来源、人员不落实、长期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自行解散;对名存实亡或行业本身不存在的要予以注销。
(四)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
1.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注重吸收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的代表性。要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汉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功能。
2.行业协会会员企业数量要基本达到该行业企业总数的20%以上,或会员企业销售额达到该行业销售额的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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